国土资源部利用司负责人27日就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答记者问时指出,今年4月17日出台的“国发10号文件”,取得了初步成效,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房地产用地供应开发建设管理中需要国土资源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密切配合的环节较多,两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共同研究工作措施,发挥政策联动作用,十分必要。
利用司负责人说,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分别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土地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
“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利用司负责人说,针对土地出让后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的情况,《通知》明确规定,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规划和建设条件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
“对发现闲置、囤地炒地、违法用地的企业,严格限制或禁止其取得新的土地,从源头上防治闲置土地和违法违规用地。”利用司负责人说,发现竞买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或闲置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探索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机制,为房地产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另外,《通知》还对土地出让后的开工时限做了限制性要求,明确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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