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迈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许迈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许迈永为徇私利滥用职权,违规返还巨额土地出让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许迈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贪污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许迈永,1959年2月出生,历任杭州市萧山县城厢镇副镇长,萧山市副市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杭州市西湖区区长,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2008年4月任杭州市副市长,负责城市建设等方面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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