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保留内容强调指出,“当院士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时,或涉及丧失科学道德,背离了院士标准时,应撤销其院士称号。”
关于院士增选,新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新增条文指出,“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过遴选,提名候选人”。同时,“各学部初选结果经主席团审议并确定终选候选人名单后,提交全院全体应投票院士进行投票终选。终选采取等额选举,获得有效票半数以上赞成的候选人当选”。
中国工程院新修订的章程,原有的“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提名候选人数不超过两名;获得不少于本学部三位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各有关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设计、建造、运行机构、学术团体,高等院校,企业等,可按规定程序推荐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后,提名候选人”、“不选举已故专家、学者为院士”等条文则予以删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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